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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取電信資源使用費

為有效運用電信資源,本部依下列規定,向電信資源使用者,收取電信資源使用費。

  • 無線電頻率:依電信管理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「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」。
  • 電信號碼:依電信管理法第 69 條第 3 項規定授權訂定之「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」。

電信資源使用費之計費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。電信事業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,依收費標準繳納當年度使用費。

電信事業如有繳款收據需求,請至本部下列指定網站填寫相關資料,申請開立繳款收據;本部於確認款項入帳後,將以電子郵件寄送收據電子檔。

指定網站:電信資源使用費收據申請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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